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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监管政策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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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5-11-25 09:58【

【提要】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新的规定,对于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如木质包装箱、木托盘等,如有IPPC标志,可以直接使用。亦即货物的进出国家可以与IPPC标识中的国家不一致。在此政策之前,对于与IPPC标识中的国家不一致的情况,商检将予以销毁处理,或认为不合格,而给予处罚。


【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跨境传播,根据《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令)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局令)。近年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对第15号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版见附件),并已在成员国或地区间得到普遍采纳。为确保我国外贸顺利进行,根据修订的国际标准,现就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调整如下: 

一、以下六种类型的木质包装不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9、84号和本通知的规定:

(一)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

(二)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

(三)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

(四)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

(五)锯末、刨花木、丝。

(六)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二、木质包装须使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木质包装上树皮残留允许量应满足:宽度小于75px,或总面积小于1250px2。如使用溴甲烷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应在处理前去除树皮。 

三、关于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的方法,除使用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外,也可采用介电加热处理(DH),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介电加热处理指标:使用微波等介电加热使木材表面温度在处理开始后30分钟内达到60℃以上,并保持至少一分钟。

(二)介电加热处理要求:(1)至少使用两组温度传感器在木质包装温度最低处(通常为木材表面)进行测量。(2)厚度超过5 cm的木质包装材料,应使用双向或多向介电加热。

四、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的大小、使用的字体及加施的位置,可根据需要进行变化,但必须是矩形或正方形(标识样式见附件)。标识内信息应符合规定,不得增加商标、防伪符号等其它内容,用于防伪、追溯等需要的其他信息可在标识框外加注。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总局令第69号及第84号中规定的标识式样。目前正在使用的已加施原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关注的有害生物,视为合格。

五、允许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重复使用,条件如下:

(一)按照第15号标准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如未经修缮、再制造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确认合格的,可重复使用,不需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因此,货物输出国家或地区可以与IPPC标识显示的国家或地区不一致。

(二)修缮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部件不超过三分之一。修缮过程中增加的木材应当经过检疫处理并加施相应标识。因此,一个木质包装上可允许带有多个不同的标识。

(三)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的部件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再制造的木质包装须重新进行检疫处理,并将木质包装上原有标识去除,加施新的标识。

请各局及时将调整后措施通报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动植司。 

联系人:冯春光,电话:010-82261896

电子邮件:fengcg@aqsiq.gov.cn。

动植司

2014年7月21日

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青岛远兴木业有限公司是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热处理注册监管企业,可以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符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的要求。能及时掌握国内与国外对木质包装的最新政策,可以满足客户出口货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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