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新的规定,对于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如木质包装箱、木托盘等,如有IPPC标志,可以直接使用。亦即货物的进出国家可以与IPPC标识中的国家不一致。在此政策之前,对于与IPPC标识中的国家不一致的情况,商检将予以销毁处理,或认为不合格,而给予处罚。
【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跨境传播,根据《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令)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局令)。近年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对第15号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版见附件),并已在成员国或地区间得到普遍采纳。为确保我国外贸顺利进行,根据修订的国际标准,现就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调整如下:
一、以下六种类型的木质包装不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9、84号和本通知的规定:
(一)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
(二)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
(三)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